民事权利相对发生
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发生民事权利。自权利主体言之,则为权利的继受取得,或传来取得,即因他人所有之权利而取得权利,如因买卖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因继承而取得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既然未获得新权利,其取得的范围及其性质,都由原权利决定。但是近代以来,为了保障交易安全,法律对这项原则的适用做了严格的限制。继受取得又可分为设定的继受取得与移转的继受取得。前者指权利人将自己的权利抽出其中一种或数种职能,让与取得者。即前权利主体仍保有其权利,而基于该权利为另一主体设定新权利。换言之,即在既存的权利之上为他人设定性质不同的新权利。如所有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即其适例。后者指权利人将权利全部让与取得人,权利主体变更而权利内容并不变更,如所有权的让与、债权的让与等等。权利的继受取得还可以分为个别的继受取得和概括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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