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执行
审判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确定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从古罗马开始,历史上民事诉讼的执行方式从自力救济逐步过渡到公力救济,执行标的从对物、行为和人的执行过渡到取消对人的执行。在中国,民事诉讼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执行根据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和罚款决定书等;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被执行人的财物和行为。民事诉讼的执行一般发生于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之后,由获得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向审判机关申请执行开始,但对于某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妇女、儿童、老人生活急需,又不能完全由当事人处分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主动移送执行。执行中审判机关可依不同诉讼请求采取各种强制性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主要包括: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款项,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搜查,指定交付财物、票证,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支付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或委托他人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民事诉讼的执行方式有执行员执行、委托执行、移交执行和协助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民事诉讼执行中可能暂缓执行,也可能因某种特殊情形中止或终止执行,还会出现执行回转的情况。民事诉讼执行不当的补救措施,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表示异议,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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