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
指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民事责任具备一般法律责任的特征。即它是国家为迫使人们遵守法律规范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它是只能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法者适用的强制手段。它直接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即给违法者施以财产或人身上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自身的特征有:(1)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民法理论在论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时,大多未直接指明民事责任为要素之一,而仅指出权利义务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是,因民事责任与民事权利义务的密切关系,民事权利义务的违反即发生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中已经隐含了民事责任这一要素在内。因此,按照现代大陆法系民法思想,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权利、义务为法律关系之内容,责任则是权利、义务实现的法律保障。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惟有与民事责任结合,民事权利才受到责任关系的保护。(2)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民事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所谓法律上之力,不同于通常所谓物理意义上的力,而指法律所赋予的强制力,受法律及整个国家机器的支持与保障。(3)民事责任是连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中介。民事责任之所以能够使民事权利有法律上之力,能够发挥保护民事权利的功能,都因为民事责任伴有诉权,使民事责任成为联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中介。从而,国家公权力的活动形式,如诉讼、裁判、破产、强制执行等,必以民事责任为发动之根据。因此,学者称民事责任为民事权利与诉权之中间桥梁。(4)民事责任为一种特别债。近代民法的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其特殊性在于:①这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发生非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而是出于民法关于民事责任制度的直接规定。②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必以有效的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这种法律义务可以是出于合同约定,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有义务即有责任,无义务即无责任。③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债,以义务的不履行为停止条件。④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其内容与普通债不同,为赋予权利人法律上之力,使之能够强制义务人为特定行为。包括:实际履行义务;返还财产,停止侵害行为;恢复财产之原状;赔礼道歉,恢复权利人的名誉;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等。此特定行为,在权利人方面为特别请求权,在义务人方面为特别义务(责任)。⑤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债,由国家公权力保障其实现,表现为由法院作出裁判,强制义务人履行或由执行机关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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