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
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宣告债务人破产,将债务人以全部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司法清理程序。依中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它包括破产宣告前的程序和破产宣告后的程序,并可分成以下五个具体程序:(1)破产条件受理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程序;(2)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组成合议庭,开始对破产案件进行调查和庭审,以确定债务人应否被宣告破产的程序;(3)和解与整顿程序,即人民法院许可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破产程序,开始整顿的司法清理程序;(4)破产宣告程序,即人民法院已查实债务人依法应被宣告破产,以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程序;(5)破产清算程序即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开始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程序。破产程序有三个特点:(1)只有法院才能决定破产程序的开始、中止和终结;(2)优先于个别的民事执行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个别民事执行程序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必须中止;(3)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平等,并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但是对债务人的财产有担保物权者不在此限。国外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各有特色。以英国破产法为代表的国家,坚持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故破产程序包括破产宣告前的程序和破产宣告后的程序。以法国和德国破产法为代表的国家,则坚持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故破产程序仅指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的执行程序。现代意义上的破产程序还包括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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