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制度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为了维系债权人相互之间的公平受偿秩序,由法院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概括的强制执行以使全部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法律制度。有以下三项特征:(1)以债权人公平受偿为宗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又存在多数债权人,为了协调各债权人之间的相互利害关系,防止个别债权人获得比其他债权人优厚的利益,以便维持债权人之间的平等,才有必要创设破产制度,这也是它区别于民事执行制度的显著特征。(2)以国家的公力救助为实现手段。不承认任何私力救助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法院对破产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在破产程序中居于支配和中心地位,这也是它区别于一般财产清算制度的根本特征。(3)以立法上的承认为基础。它的推行只能以法律上的承认为基础,是严格依附于法律创设的特别司法制度。破产制度是商品经济有了逐步发展的产物。古罗马法时代创设了一种财产执行制度,叫财产委付制度,即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有执行名义的债权人两人以上申请,或者经债务人本人作出委付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分配的意思表示,裁判官则以命令扣押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交由财产管理人悉数变卖,用变卖的价金公平分配给各债权人的制度。财产委付制度为破产制度的创立奠定了基础。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商业中心,尤其是意大利北部的商业中心城市,在广泛采用和吸收罗马法的过程中,将财产委付制度引进习惯法,创立了商人破产制度。商人破产制度是意大利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继承古罗马法财产委付制度的产物,它随着商业交往的扩大和古罗马法复兴的研究与传播迅速为欧洲大陆的各王国及英国习惯法所接受,成为现代破产制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始祖。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破产制度。现代破产制度的作用主要在于:有助于秩序的相对稳定,调节劳动力、资金和物资在不同产业领域的重新配置,使不能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免于讼累而取得经济上重新开始事业的机会,增强社会经济生活的活力。中国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经过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后开始实行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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