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须为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易燃易爆设备的各种破坏性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犯罪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条规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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