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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容隐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中国古代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互相隐匿犯罪的制度。又称“亲亲得相首匿”、“亲亲相隐”或“同居相隐不为罪”。亲亲相容隐源于儒家的伦理思想。孔子说:“子苟有过,父为隐之,则慈也;父苟有过,子为隐之,则孝也。孝慈则忠,忠则直也。故曰直在其中矣。”汉朝独尊儒学,亲亲相容隐成为定罪处刑的原则。汉律明文规定“亲亲得相首匿”(引《汉书·宣帝纪》)。汉宣帝本始四年(公元前70年)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魏晋北朝时期,亲亲相容隐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晋书·刑法志》记东晋元帝时卫展上书反对“考子正父刑,鞭父母问子所在”。元帝准奏。《隋书·刑法志》记梁武帝时任提女坐诱口当死,其子景慈对鞫,证实母罪,诏流景慈于交州。唐律对亲亲相容隐制度作了具体化的规定,以后各朝基本沿袭不改,只是在容隐的范围上有所调整。其主要内容有:(1)亲属容隐不为罪。《唐律·名例》“同居相为隐”条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挝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疏议:“同居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并是。”可见唐律容隐范围比汉律为大。明清律进一步扩大了容隐范围,如明律“亲属相为容隐”条规定,妻之父母和女婿相隐不论;无服之亲相隐,罪减一等。(2)禁止指令得相容隐的亲属作证。唐以后的刑律对此都有明文,违者,唐宋律杖八十,明清律杖五十。明律并规定原告不得指被告的子孙、弟、妻及奴婢为证。(3)禁止控告应相隐的亲属犯罪,违者治罪。唐律规定子孙告父祖为不孝之一,罪当处绞。宋亦如是。《元史·刑法志》记元律规定:“诸子证其父,奴讦其主,及妻、妾、弟、侄不相容隐,凡干名犯义为风化之玷者,并禁止之”。明清律对此种行为也有惩罚。(4)对犯有谋反、谋叛、谋大逆等重罪的,不得容隐,犯者各从本条科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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