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一国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具体程序。其中的涉外民事案件是专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各国立法中,有的国家有专门的涉外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有的国家在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中分别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有的国家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专门规定。中国属于第三种。在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不是一个独立、完整的诉讼程序,严格的全称应该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这种特别规定和国内的诉讼程序规定以及某些国际条约的规定共同构成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之处主要体现在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涉外仲裁和司法协助等方面。在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以及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参加涉外民事诉讼必须遵循下列基本准则:(1)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2)国家主权原则。坚持中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当事人进行诉讼必须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委托律师代理出庭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外国法院委托中国执行其生效判决时,中国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审查。(3)司法豁免原则。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4)适用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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