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中国刑法类罪名。指违反国家有关商品质量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商品管理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本类罪的基本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侵犯的是由《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商品的监督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商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违反国家对商品质量管理监督法律、法规进行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但对其给人身及财产安全带来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则是放任的,即行为人对这种结果的出现持放任而不是希望的心理态度。另外,行为人主观一般都有牟取非法物质利益的目的,其中某些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其构成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其生产、销售的是伪劣商品这一情节始能构成之。本类罪不包括直接故意心理态度,如果是直接故意,则构成其他类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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