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行为人因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基本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以危害的对象,不是仅仅危害某一个或某几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而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及多数财产的安全,其严重后果一旦过失地被引起,其严重性与广泛性往往为犯罪分子所难以预料和控制。但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本罪。(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过失地引起火灾,而且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仅有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而没有严重后果出现,则不能以失火罪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犯罪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引起火灾的行为本身可能是故意的,但对于这种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公共安全之结果则是因为过失,即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态度。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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