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性
专利法术语。指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能够运用于工业或产业,能够为人类社会带来积极有效的后果。实用性具有三个要素。首先,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不是停留在思想观念或理论的层次上,而是已经具体化为特定的技术方案。如果该发明创造是一件产品,它应该可以被重复制造;如果是一种方法,它可以被重复使用。其次,专利说明书中已经披露了详细而具体的制造和使用的方案,一般技术水平的人员不需要很费劲就能够利用现有的设备制造有关产品或使用有关方法。如果一般技术水平的人员要经过自身的创造性劳动来填补技术方案中的重大空白,或者经过自身的努力还达不到该技术方案的基本要求,则有关的发明创造不具有实用性。最后,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能够产生某种对人类社会有益的效果,或者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的某种需要。根据以上的定义,以下的发明创造不具有实用性:不符合自然规律和科学原则的,如永动机之类;不能在产业上被利用或复制的,如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经过专业技术人员努力仍然无法达到其技术效果的发明创造;对人类社会有害的发明创造,如违背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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