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解除
指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依法终止收养关系的法律行为。现代各国对收养关系的解除有不同的立法例。有的国家采取禁止主义或部分禁止主义;有的国家则采取许可主义。就收养解除的程序,有的国家采协议制,有的国家采诉讼制,还有的国家兼采协议与诉讼双轨制。在中国,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为了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益,尤其是为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原则上,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由于收养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收养关系的恶化或事实上的解除,因此《收养法》规定,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依法解除收养关系。根据当事人对解除收养所持的态度是一致的还是不同的,《收养法》规定了收养关系解除的两种不同方式及其条件。两种解除收养关系的不同方式分别是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和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关于收养关系依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而解除,中国《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了其条件,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原则上禁止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单方解除收养,是出于稳定收养关系,保护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考虑。如果出现某种重大事由足以导致收养关系难以维持,收养人和送养人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解除收养的协议,自当准许。此外,根据中国《收养法》第27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也是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解除。关于收养关系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收养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如果他们不能依法履行该义务,甚至侵害养子女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准许送养人在此情况下有权请求解除收养关系。《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一般说来,首先应作好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保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调解无效,应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依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自准予解除收养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按照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会产生下列法律后果:即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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