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可诉原则
是指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受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双重支配的原则。这是英国现代关于侵权的法律选择规则。这一规则起源于菲利浦斯诉埃尔一案。该案法官威尔斯主张,英国对一个发生在国外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侵权行为依英国法是可以起诉的;(2)根据行为地法,该行为一定是不正当行为。该案的简单过程是:被告是牙买加的总督,在牙买加(当时的殖民地)革命时殴打了原告,并将原告监禁起来。在案件诉讼之前,牙买加议会通过了一项赔偿法案,不追究在动乱期间采取的行动,虽然被告的行为构成英国法的侵权行为,但根据行为地法,即牙买加法,这一行为是合法的。于是英国王座法院驳回了诉讼。原告不服,上诉到英国高等法院,威尔斯法官根据他所主张的“双重可诉原则”,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自此以后,该原则一直是处理涉外侵权法律选择的占统治地位的冲突原则。但此原则也遭到了许多批评,批判者认为,这一原则过于强调法院地法,为当事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打开了方便之门;而且该原则第二个条件中的“不正当”一词含义过于模糊,不易确定。不过在博伊斯诉查普案后,该原则有了例外情形:当事人之间的特定问题,可以受与该问题的发生及当事人双方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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