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
在买卖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约定在买卖关系成立后,买受人可以获得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但在买受人完全支付价款或履行其他义务之前仍然由出卖人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作为担保的法律行为。在经济实践中,所有权保留经常出现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所有权保留在各国法律中均有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动产的出卖人在价金支付之前保留所有权者,在有疑义时,应该认为,所有权的移转附有全部价金的支付的迟延条件,而且出卖人在买受人迟延支付时有权解除合同。中国《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的前提条件是,在一些买卖关系中,出卖人按照约定承担了先行履约的义务,在未获得或者未全部获得买价或者其他对价的情况下,向买受人移转物的占有和物的所有权,此时,出卖人承担了买受人不能给付买价或者其他对价的风险,为了保护出卖人利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所有权保留,即对买卖这个债法行为附有一个物权行为的条件。该条件的内容是:(1)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款被支付后或其他义务被履行后才发生转移;(2)买受人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能支付价款或履行其他义务,出卖人有权撤销合同。因此,从物权法的角度理解,所有权保留是附延迟条件的所有权移转,通过迟延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可以担保其合同债权的实现,故其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但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担保物权,属于非典型担保物权。由于所有权保留的效力不受出卖人根据买卖合同所产生的移转所有权的义务的影响,因此,所有权保留的效力是独立的,德国学者一般认为,所有权保留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物权行为。所有权保留中的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涉及所有权保留和买卖合同的履约之间的关系。所有权保留中的物权关系,主要表现在出卖人享有的权利上:(1)在买受人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出卖人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和间接占有人;(2)在买受人完全履行债务后,因所有权保留所附条件成就,所有权的移转成为现实,出卖人失去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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