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全面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完全性。所有权是对物完全的支配,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所有权能,是他物权的权源。(2)恒久性,所有权有恒久性,无存续期间的限制,故永久禁止所有物处分的约定无效。所有权人虽长期不使用物或于物上设定他物权甚至被他人侵夺,所有权也并不因此而消灭。(3)单一性。所有权是对物全面的支配,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抽象的对物有统一支配力。(4)弹力性。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分离并不导致所有权的丧失。如设定地上权或抵押权,但所有权并不消灭,而且,随着他物权的消灭,所有权又恢复其圆满状态而具有统一全面的支配性。(5)社会性。所有权具有自由性,所有权人得对物任意支配。但所有权的行使不能滥用,必须符合社会公共福祉、符合法律规定。所有权是随着社会的产生发展而演进的。民法上的所有权,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念和制度。一是罗马法的所有权制度,以个人利益为中心,强调所有权的完全性、单一性、不可分割性和绝对性。二是日耳曼法的所有权制度,以团体利益为中心,强调所有权的可分割性和限制性,如日耳曼法中的所有权分级所有。但所有权自罗马法始直至18世纪,除英美法以日耳曼法为基础而发展其所有权制度外,大陆法系的立法主流始终坚持行使上的绝对性观念,以个人利益为中心,强调所有权人得任意行使所有权。但到18世纪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此种所有权观念已经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过分保护了个人利益而损害了社会利益。于是,立法逐渐吸收日耳曼法所有权观念并与罗马法有关制度相融合,为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限制所有权行使上的绝对自由,使所有权实现了以下三个基本功能:(1)所有权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所有权一个基本的作用是确定财产归属、定纷止争。正是在确定物明确归属的前提下,才可能有稳定的社会秩序。(2)所有权是现代经济的基础。商品交换不但须以明确所有权为基础,还以实现所有权移转为目的。没有所有权,商品交换及生产将不可能发生。此外,在现代社会中,所有权常与债权相结合而为经济发展提供必需的资金和劳力,如企业以所有权置换为金融债权而融通资金即是其典型表现。(3)所有权是主体存在的基础。任何独立的民事主体均以有独立意思、独立利益能独立承担责任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有独立的所有权或有独立所有权的需求,是主体存续的必然前提。没有所有权,主体的存在将成为疑问,其人格的独立性也必然受到妨碍。所有权的取得,从其方式划分,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所谓原始取得,指所有权不依赖于前一所有权而取得。其方式具体包括:劳动生产、收益、添附、没收、先占、埋藏物发现、遗失物拾得等。所谓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指通过法律行为基于前所有权而取得所有权。例如,依买卖而取得所有权。根据所有权取得是否依法律行为,可分为非依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和依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所有权主要有三种形态:(1)单独所有,即权利主体是一个。(2)共有,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对一物享有一个所有权。共有又可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所谓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物享有所有权。所谓共同共有,是指基于共同关系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对一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3)总有。总有是指有多数成员结合而成的不具有独立人格的共同体共同享有土地所有权。根据客体的不同,还可将所有权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在现代社会中,不动产所有权的内涵有所扩展,除传统的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外,还在建筑物所有权中发展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种新形态。而空间所有权则纯是针对新的客体而产生的所有权类型。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的区分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所有权取得后,所有权人即享有其权能。根据其权能的性质,可分为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积极权能主要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消极权能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外,在此主要指所有权请求权,包括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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