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刑律
太平天国农民革命政权刑事法律的统称。1853年,太平军定都南京之后,在金田起义时所颁的《军纪五条》和永安建制时所颁的《十款天条》、《行营规矩》、《定营规条十要》的基础上制定。其主要内容及特点如下:(1)借宗教推行革命教条,控制、强化思想舆论,规定每礼拜日要“三更起身”、“赞诵天父皇上帝恩德,不得怠慢”;并取缔妖书邪说,“凡一切妖书如有敢念诵教习者,一概皆斩”。(2)无情打击外部敌人和内部叛徒,使用了斩首及“点天灯”、“五马分尸”等酷刑。(3)维护圣库制度,严惩贪污行为。如有藏匿盗卖,则属“反草通妖”,“治以点天灯之罪”。(4)从重处罚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如强奸妇女,即斩首示众;凡“私议军事,巡查拿获,斩首不留”。(5)刑罚简单残酷,有枷、杖、死三种。杖自五板至二千,死刑包括斩首示众、“点天灯”、“五马分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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