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行使的剥夺或暂时控制其人身自由的监管权和监管场所的监管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脱逃的行为。脱逃,是指从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逃跑或在押解途中逃跑的行为。逃离的方式没有限制,如秘密逃走,押解途中乘押解人员不备逃跑,采取暴力、威胁方法逃脱、打破门窗或毁损械具后逃跑等。(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脱逃会造成对司法机关监管权的行使和监管秩序的妨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脱逃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羁押和刑罚的执行。如果行为人没有脱逃故意,和逃避羁押、刑罚执行的目的,则不构成犯罪。(4)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未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是本罪主体。后者如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判处拘役、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以及被假释的罪犯。根据中国《刑法》第316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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