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国法院依据内国法律或有关国际公约,承认外国法院所作的民商事判决在内国的效力,并在必要时予以执行。各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主要有:(1)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有正当的管辖权。判断管辖权是否正当的标准是内国法律或有关国际公约,通常内国只审查该外国是否有管辖权,不审查该外国作出判决的特定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作出判决所依据的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审查内容包括败诉方当事人是否被合法传唤,是否适当行使辩护权等,目的在于保护败诉一方当事人。(3)判决是确定的判决。确定的判决是已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不得被上诉或被申请再审。判决是否已生效,通常依据作出判决的外国的法律判断。(4)判决是合法的判决。大多数国家认为通过诈欺手段如行贿、伪证等取得的外国判决不能在内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是否合法通常依据内国法律判断。(5)判决不与就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内国所作判决或内国已承认的第三国所作判决相冲突。(6)互惠。实践上看,内国和作出判决的外国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互惠,内国可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判决。(7)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有以下几种:(1)执行令程序。法国、德国、俄罗斯、中国等国家采行这一程序,即根据胜诉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内国法院经审查认为外国法院的判决符合内国法律规定的可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即作出裁定,发给执行令,赋予该外国判决与内国判决同等的效力,并按照执行内国判决同样的程序予以执行。(2)重新审理程序。英国采行的程序,即外国判决的胜诉当事人依据判决向英国法院起诉,英国法院对此案重新审理,作出新的判决,并据此判决执行。(3)登记程序。英国对英联邦各国和欧共体各国所作判决采行这一程序,即在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申请后,英国法院只要查明外国判决符合内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和执行条件,便予以登记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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