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国刑法类罪名。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1)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此处所称“不特定”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①危害对象不特定:即犯罪行为一般不是仅仅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某项特定的财产,其实际危害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多项财产。②危害后果不特定:即危害结果一般超出行为人主观估量的数量与范围,其严重性与广泛性为犯罪人所事先难以预料和控制。③“不特定”并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独有特征:其他类罪名中,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如杀人罪以及侵犯财产罪中如破坏生产经营罪等,也能造成不特定人身重大伤亡或多项财产的重大损失,危害对象也是不特定的。因此,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除应考虑“不特定”特征外,还应综合分析犯罪构成的其他条件,如主观方面对后果的估量、行为所指对象的范围,等等。(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放火、爆炸、投毒等等行为。大多数犯罪表现为作为方式,少数犯罪,如消防责任事故罪则只能表现为不作为方式。(3)犯罪主体多数情况下是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如重大责任事故罪,丢失枪支罪等;大多数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少数犯罪则可由自然人和单位构成,如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等;个别罪名只能由单位构成,如劳动卫生事故罪。因本类罪一般具有危害后果难以估测的特征,故中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4)犯罪主观方面多数表现为故意,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少数表现为过失,如交通肇事罪;大部分犯罪则既可由故意、亦可因过失构成,如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备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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