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防利益罪
中国刑法类罪名。指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危害国防利益罪:(1)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所谓国防利益,是国防建设、军队建设、军事等涉及国防方面的利益,它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具体包括国防自身安全、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秩序等方面的利益。如作战等军事行动,国防、军事设施建设,军队建设,国防义务,等等。总之,凡是为保卫国家主权、捍卫国家领土完整、防备外来侵略而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国家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的活动,皆属国防利益。本章规定的具体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虽不尽同一,但本质上都危害国防利益。(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如危害部队内部秩序,危害军队物质基础建设,危害部队声誉等表现形式。所谓危害,包括已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及足以造成危害国防利益的危险。作为与不作为方式均可构成本类犯罪。(3)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有的犯罪限于自然人,如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有的犯罪自然人及单位均可构成,如妨害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个别犯罪为特殊主体,如战时逃避征用罪,其主体为预备役人员,等。(4)犯罪主观方面多数表现为故意,少数为过失。个别犯罪既可由故意、也可由过失构成,如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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