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取款背书
又称“委任背书”。非转让背书的一种。背书人以委托被背书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通常为代为收取票款)为目的而作成的背书。票据权利可以由持票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持票人的代理人行使。记名票据的持票人欲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时,须作成委托取款背书。委托取款背书具有以下特点:(1)委托取款背书是背书人以背书方式授予他人以代理权,背书人就是授权人,被背书人就是代理人。(2)委托取款背书不转移票据权利,被背书人并不因委托取款背书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仍属于背书人。(3)委托取款背书也是要式行为,背书人在背书时必须记载“委托取款”或同意字样。(4)在委托取款背书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不存在权利担保关系。(5)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所能行使的抗辩,只能是可以对抗背书人的抗辩,而不能是可以对抗被背书人的抗辩。委托取款背书的效力包括代理权授予的效力和权利证明的效力。被背书人接受委托取款背书后,即获得两种权限:(1)被背书人可以代为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被背书人有再背书的权限,但只能是以和原背书人相同目的的委托取款背书,其他背书则不得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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