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
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订契约,则此妇非其妻”。对违反结婚的必备条件和婚姻禁例的,罗马市民法不承认其为正式婚姻。婚姻无效制度始于欧洲中世纪寺院法全盛的时代。由于基督教奉行禁止离婚主义,对于无法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只能基于一定理由,经教会宣告其婚姻无效。中国古代的礼和法也是否定违法结合的婚姻效力的。礼制方面有“六礼皆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法律对违反封建礼法结合的婚姻不仅否定其效力,而且还给予刑罚处罚,如《唐律·户婚》对为婚而女家妄冒、有妻更娶、居父母丧嫁娶、同姓为婚等既否定其效力,又对当事人规定了刑事责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可分为违反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大类。违反结婚的形式要件的是指行为人没有依据结婚的法定程序而建立婚姻关系,如未登记婚。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指违反结婚成立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欠缺结婚的意思表示。(2)重婚。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大多数国家都将其作为无效婚姻的事由。(3)早婚,即未达法定婚龄婚。(4)近亲结婚,违反了禁止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婚姻。对于直系血亲间的禁止结婚,是古今中外各国的立法通例。对旁系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之间禁婚的规定,各国立法有所差异。(5)疾病婚,违反了禁止患某些疾病的人结婚的法律规定,这类婚姻应无效。一些国家还将一方患有不治之症、传染病、遗传病对后代造成威胁的,视为无效婚姻。(6)无性行为能力,指因生理缺陷、无性能力、不能人道者结婚的婚姻无效。无效婚姻的后果主要有三种:(1)有追溯力的无效婚姻,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间不产生夫妻身份,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2)有部分追溯力的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当事人是善意的,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恶意的,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3)无追溯力的无效婚姻。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才发生婚姻无效的效力,在此之前,发生婚姻效力。中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将无效婚姻分为无效和可撤销两大类。根据该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的婚姻指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主要指因胁迫结婚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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