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国《刑法》规定,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人格和名誉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不容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本罪侵害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他人。他人是除行为人之外的人,不论老幼、精神状况、道德水准如何,均可成为本罪的被害人。而且,特定的人可以是被指名道姓的人,也可以是可推知的人。(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用除暴力之外的语言、文字、图画、动作等形式侮辱被害人。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即为侮辱,是对他人表示出的轻蔑的价值判断。所表示的内容,既可以是关于他人能力、品性的,还可以是关于他人身体、身份的;表示的方法,既可以是暴力的,又可以是温和的;侮辱行为既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侮辱行为还必须是公然进行的。所谓公然,是指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可能认识的状态。不要求被害人在场。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必要要件,包括侮辱手段恶劣,影响极坏,后果严重等情形。(3)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至于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是否实际上受到贬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戏言、陋习等,不成立本罪。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罪是亲告罪,即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告诉的才处理。中国《刑法》第24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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