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责任事故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消防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客观行为表现主要有两层含义:①行为人具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如不履行防火义务,不采取消防措施,不配置相关防火设施等;②行为人具有拒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要求改正的措施,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是与导致本罪严重危害后果有直接责任关系的人员,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等。(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拒绝执行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防改正措施,但对这种拒绝行为所导致严重后果之发生,或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或虽已预见却过于自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139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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