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
又称“犯罪因果关系”。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因果关系具有以下特性:(1)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的。(2)相对性。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但原因与结果的客观存在是相对的,不具有绝对性,二者对立统一存在于因果关系之中。对于刑法因果关系来说,相对性表现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结果是特定的。(3)时间序列性。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是指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找原因。(4)条件性和具体性。任何刑法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一种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危害行为实施时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来考虑。(5)复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的复杂性。刑法因果关系也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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