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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中国刑法罪名。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秩序。(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枉法是指为了个人利益而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徇情枉法是指为了个人情感而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1996年6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徇私”、“徇情”意指为贪图财物、袒护亲友、泄愤报复或其他私情私利。所谓“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是指行为人对明知是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虽实施危害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进行刑事立案或实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手段出入人罪,或以压制、恫吓、威胁等方法妨害被追诉者行使其上诉权、申诉权等等。所谓“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是指行为人对明知已有确凿证据证明其犯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通风报信不使其被抓获,或者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及其他手段,或在罪犯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替其出主意、想办法,诱导及帮助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收买人证、编造假供、进行串供、销毁罪证、转移赃物,或在讯问笔录上掂轻掂重、故意作违背事实的记录,或在已制成的讯问笔录等书面文件上进行涂改、伪造,等等。所谓“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作枉法裁判”,是指明知如果真正按照事实与法律进行裁判应当判决被告人犯罪的,却故意违背事实、违反法律,判其无罪而不受刑事处罚,或正好相反使无罪的人受刑事处罚,即进行枉法裁判。违背事实,既可以是全部事实也可以是部分事实,只要违背案件本来的事实面目即可,构成本罪不需要情节严重。(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指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单位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法律工作者等工作人员、军职人员等。(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条第3款又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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