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
指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财产应能增加而未增加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使债权得以实现。债权人代位权是从属于债权的一种特别的权利,属于广义的形成权。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有:(1)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该权利,即债务人对于应行使并能行使的权利而不行使。(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中国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进行,即债权人在遇有能行使代位权的情况时,须请求法院裁决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进行,并应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度;代位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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