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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中国《刑法》罪名。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可根据具体行为分别成立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风尚和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对象是淫秽物品。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以及其他淫秽物品。(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所谓制作,是指生产、制造、录制、摄制、编写、绘画、印刷、洗印等创造、产生淫秽物品的行为。所谓复制,是指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包括复印、扩印、拓印、翻印、翻拍、转录、抄写、复写等。出版,是指出版单位将淫秽作品进行编辑、剪辑、制版、印刷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以及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行为。贩卖是指贩入卖出等有偿转让淫秽物品的非法行为。传播,是指通过播放、陈列、出租、出借、发行、散发、传送、邮寄、赠送等方式使淫秽物品让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知、散布、流传的行为。上述多种行为,实施其一,即可成立本罪。(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具有牟利目的。(4)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中国《刑法》第36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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