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权
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主权,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人民政府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自主管理本地方各民族内部事务和地方性事务的自治权利。自治权包括三个要素:(1)自治机关代表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民族人民行使自治权;(2)自治权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根据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自主权;(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行使自治权的过程中,可以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国家法律的某一条款,对上级国家机关的某项政策决定,作出变通执行或补充的规定。自治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政治方面的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可以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有权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大量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技术人才;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第二,经济建设方面的自治权: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安排本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事业;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本地方各项建设事业。第三,财政方面的自治权:安排使用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多于支出的,定额上缴,收不敷支的,享受补助;安排使用预算的超收和节余资金;制定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税收实行减税或免税。第四,文化建设方面的自治权:自主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各种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卫生、体育事业;开展教育、科技、文艺、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国内外交流和协作。第五,管理其他事务的自治权:制定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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