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论
指刑法学中的一罪和数罪理论。罪数即犯罪的个数,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罪,符合多个犯罪构成要件为数罪。罪数论的内容包括:一罪、数罪的含义及区分标准,如何认定和处罚各种不同形态的一罪和数罪,各种不同形态的一罪和数罪如何适用刑罚等。罪数的基本分类是一罪和数罪,一罪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单纯的一罪,即出于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如结合犯、继续犯等;(2)科刑上的一罪,即行为似数罪而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或者在处理时作为一罪,如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牵连犯、连续犯等;(3)包括的一罪,包括常业犯、惯犯等。数罪可以分为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同种数罪,指行为人以两个犯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规定的一个相同的罪名,符合同一种犯罪构成要件的数罪。异种数罪,指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犯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不同的罪名,符合两个以上犯罪构成要件的数罪。在区分一罪和数罪的标准上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1)行为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以行为的单复数作为一罪和数罪的标准;(2)法益标准说(或结果标准说),认为一切犯罪都不同程度地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客体),应以法益的单复数作为一罪和数罪的标准;(3)意识标准说,认为犯意是犯罪的本质,应以犯意的单复数作为一罪和数罪的标准;(4)构成要件标准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罪数的标准,一次犯罪事实构成要件为一罪,多次犯罪事实构成要件为多罪;(5)综合标准说,认为对行为、结果、犯意、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判断,才能得出是一罪还是数罪的结论。鉴于罪数论与刑法中犯罪形态、犯罪行为是否实行并罚、行为的定罪量刑等问题有密切的关系,关于罪数论的研究在刑法理论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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