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价有偿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当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取得对方的某种财产利益,就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或酬金,损害对方的某种财产利益,就应当向对方赔偿相应价款的损失。等价有偿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取得的利益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代价。(2)当事人一方取得的财产及其负担的义务在价值上应大体相当。(3)当事人任何一方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时,致害方应当给予受害方相当于损害价值的赔偿,使受害方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等价有偿原则是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因此,它的适用是有范围的。虽然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以等价有偿为特征,但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并非都是等价有偿的。有的财产关系,如赠与、借用、财产继承关系就是无偿的。有的财产关系,如委托、保管、借贷等关系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此外,一些人身关系,如婚姻家庭关系也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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