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
由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出生在民法中具有特殊的意义。法律意义上的出生,不仅指胎儿从母体中分离出来,而且还要求从母体分离出的胎儿在分离的当时是有生命的。因此,出生作为法律事实中的一种自然事件,应具备两个条件:(1)胎儿自母体全部产出,成为不依赖于母体而获得独立生命的人,即分娩完成。(2)胎儿出生时应是活产。若出生时是死产,则该出生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是活产,即使存活时间很短,也应认定为出生。根据我国户籍管理制度规定,应该进行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由于公民出生时间的确认关系到公民从何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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