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织的组成
《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由于企业法人终止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已经消灭,不能再以原企业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是,企业法人终止时尚有一些未了结的业务,如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等。因而需要成立清算组织,负责企业法人终止后的清算工作。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清算组织应按照企业法人终止的不同原因,分别由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组成。经解散方式终止的企业法人,由该企业成立清算组织。《公司法》规定,公司自动解散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织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依法被撤销的企业法人,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成清算组织。《公司法》规定,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法人,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审计、税务、劳动等部门和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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