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属性不同,债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1)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物之债的标的,在债发生时已经存在并已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所代替。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从债成立之时发生转移,其意外风险也随之移转。如果标的物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的物代为履行,债务人就没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即发生债的履行不能。但是,它并不能排除债务人赔偿损失等形式的其他责任。(2)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种类物是以度量衡加以确定的、可以用同种类、同数量的物代替的物。因此,在债发生时种类物不确定,甚至可以不存在。但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对债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达成一致协议。在种类物之债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其意外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移转。因此,标的物灭失之后,并不排除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即,不发生债的履行不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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