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与不可选择之债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根据当事人对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可分为选择之债与不可选择之债。(1)选择之债,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债的标的有选择权的债。在选择之债中,选择的内容不限。对标的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履行时间、地点、方法等都可以选择。选择之债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也可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因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债,称为法定选择之债;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债,称为约定选择之债。选择之债又可分为选择债权和选择债务。①选择债权,是指选择权属于债权人的选择之债。②选择债务,是指选择权属于债务人的选择之债。有选择的规定,而未明确选择归属的选择之债,应认为选择债务。选择之债的标的一开始是两种以上,供有选择权的人选择。只要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了选择权,债的标的就被确定,选择之债变为不可选择之债,债开始履行。选择之债的可选择标的中,某种已确定的标的无法履行时,不当然发生债的履行不可能,当事人可以在其余的可选择标的中选择一种予以履行。可选择的诸标的中,只有一种标的履行可能时,选择之债变成不可选择之债;可选择的标的都无法履行的,发生债的履行不可能。(2)不可选择之债,亦称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这种标的无法履行时,导致债的履行不能。简单之债的发生有两种情况:①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当事人只能按客观的标的履行债务。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只能按特定的标的履行。因此,简单之债又可分为法定简单之债和约定简单之债。根据法律规定,只能按特定标的履行的,属于法定简单之债;根据当事人约定,只能按特定标的履行的,属于约定简单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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