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就在受益人与受损失的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失的人做为债权人,产生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受益人做为债务人,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得利,应是原物和原物的孳息。如果原物已被受益人消耗掉,或者不当得利是因提供劳务而取得的利益时,返还原物不可能,就得就其价值额来返还。如果受益人无能力返还价值额,而原物无偿地被第三人取得的时候,第三人就应返还原物给受损失的人。一般情况下,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以债务人的不当所得为准,不以债权人受损失的范围为准。但是,根据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恶意还是善意,有明显不同的处理结果:(1)债务人取得利益的善意,不知道取得利益是无合法根据的,如果债权人的损失大于债务人的利益,就只返还现存利益;如果债权人的损失小于债务人的利益,就以损失的最高额为准返还。(2)债务人取得利益为恶意,知道取得利益是无合法根据的,应返还全部利益及其孳息。如果债权人的损失大于债务人所取得的利益时,债务人返还取得利益的同时,对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差额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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