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失责任原则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表述方式较多,客观责任,严格责任,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等都是无过失责任的同义语。无过失责任是为弥补过失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它在性质上已不具备一般法律责任的含义。因为通常说来法律责任是以过错为基础的,这就可以体现出法律责任的制裁和教育作用。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基础,其宗旨在于对不幸的损害予以合理分配。无过失责任是在19世纪中叶,随着经济的发展,大机器生产给工人、先进工业技术给周围环境造成的危险日益严重的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早期的无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工业事故的损害赔偿,现在已逐渐扩大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航空器和核能引起的损害赔偿。在我国民法中无过失责任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法律特征在于:(1)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这里的当事人指双方当事人,不仅包括加害人,也包括受害人。这就意味着在无过失责任中,即使受害人有过失(故意除外)也不影响责任者的责任。(2)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无过失责任与现代保险制度相互作用,形成了现代社会中危险与损害承担的社会化。承担责任与否不再与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相联系,而仅是对损害的一种弥补。(3)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在无过失责任的情形中,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损害结果与其行为之间有无因果联系,而且意外事件不能免责。(4)法律有特别规定才适用。对于无过失责任的适用,各国法律都是采取列举的方式,在法条中逐一述明应适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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