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原则
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条规定就是公平责任原则的体现。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或者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过错的情况。具体来讲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况有:(1)责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方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或认定、推定过错显失公平。生活中常见的情况是,原告难以就被告的过错问题进行举证,被告亦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是双方的责任界限不明确,很难说明某一行为的责任归属。(2)损害的发生是由有过错的第三人引起的,却找不到有过错的当事人,被告虽无过错,但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却有一定事实上的联系,这时要适用公平责任。(3)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受益人适当分担的责任也属于公平责任。公平责任是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密切结合的产物,是将道德观念中的公平内容上升为法律责任的结果。尽管公平中属于道德评价的内容很多,但公平责任从性质上说仍属于一种法律责任,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这就把公平责任与公平观念区别开来了。公平责任作为一项归责原则与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有区别的。公平原则是整个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在民事责任领域中,确定责任归属、承担责任的方式及责任的最后承担等都应体现公平。而公平责任原则在承担责任的归责体系中居于补充地位。在过错责任与无过失责任都不能适用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来确定责任归属。适用公平责任时应考虑的因素有以下两个:(1)损害程度。这直接决定着当事人分担责任的多少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2)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这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他们有无特殊困难、承担损失的能力等。公平责任原则也突出地体现出补偿损失的目的,但与出于同一宗旨的无过失责任有着很大的差异。适用无过失责任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而公平责任则可以在当事人均没有过错的案件中普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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