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制裁方式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除责令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民事制裁就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民事法律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民事处罚措施。民事制裁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前者是针对当事人在诉讼以前的违法行为采取的行为,后者则是为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针对诉讼进行中采取的不法行为而为的制裁;前者只能对当事人适用,后者可以对任何妨碍诉讼进行的人适用,可能是当事人,也可能是其他人,在适用对象上具有不特定性。民事制裁也不同于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是补偿,而民事制裁的主要作用在于惩罚,它适用于那些承担民事责任尚不足以惩诫不法行为人的严重的违法行为。民事制裁的方式主要有:(1)训诫。指对不法行为人进行公开批评和谴责,通常以口头方式进行。(2)责令具结悔过。指责令不法行为人以一定的形式(通常是书面形式)检讨其错误并保证以后不再重犯。(3)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4)罚款。具体罚款数额应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5)拘留。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后果较为严重的情形。其中(3)、(4)、(5)项制裁措施必须经人民法院的院长批准,并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暂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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