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程序
亦称法庭调解与判决。(1)诉讼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普通地域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的普通地域管辖原则,一般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为了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离婚的诉讼权利,也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特殊的管辖方式。①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②离婚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可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场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监禁的人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③离婚双方当事人都是因公安部门的行政处分而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其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只是被告一方被注销了城镇户口,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④离婚当事人的户口迁出后尚未落户,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⑤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长年在外就医,外流妇女重婚),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⑥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离婚案件,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比如:一方当事人是受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当地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对个别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离婚案件,或者案件复杂、涉及面广、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离婚案件,可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诉讼代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时,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困难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根据此规定,当事人进行离婚诉讼,有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但本人应当出庭亲自进行诉讼。因为离婚与否,是以当事人之间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基准。要认定其感情是否已破裂,有无和好之可能性,都应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他人无法替代。如果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出庭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无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解决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等问题。(3)诉讼程序:①调解。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之规定,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必须先进行调解。它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诉讼内调解,应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进行。可有三种结果:a.双方当事人达成和好协议,原告撤诉。b.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c.调解无效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前两种情况下,如果有一方后悔,坚持离婚,六个月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6个月内,若无新的事实和理由而起诉,法院不予受理。②判决。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基础上,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对争议的离婚问题所做的强制性决定。判决有两种后果:a.判决准予离婚。b.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执行。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在一审判决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在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上诉期过后不到6个月内,若无新的情况或理由,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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