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自由原则及限制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遗嘱自由原则指公民生前享有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自由权利。我国继承法赋予了公民有订立遗嘱的自由,允许公民可以以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遗产,可以变更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甚至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者遗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等。遗嘱自由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彻底保护,也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保护的延伸,同时也有利于预防或减少纠纷。遗嘱自由原则的实行有它的社会意义,但如果不加以限制,极有可能出现权利被滥用的状况。特别在我国一些地方,一些人的封建思想还较严重,比如重男轻女等,有人可能会通过遗嘱任意取消尽过大量扶养、赡养义务的女儿的继承权。诸如此类的弊端可能会导致我国继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难以彻底地得到贯彻实施,也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以对遗嘱自由原则作出适当限制是很必要的。我国继承法中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1)遗嘱要受法律的约束。遗嘱行为不得违反宪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遗嘱继承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3)实行遗嘱自由不得剥夺法定继承人中需要赡养的老人和无独立生活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病残者的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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