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
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遗嘱无效:(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继承法规定,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才有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都无权设立遗嘱。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如果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2)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是遗嘱人意思表示的反映,而且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法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从根本上违背了遗嘱自由原则,因而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部分无效。如伪造、篡改系继承人所为,情节严重的将导致丧失继承权的严重后果。伪造或篡改遗嘱,从根本上侵犯了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同时也损害了合法的遗嘱继承人的利益,所以遗嘱无效。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篡改的遗嘱,只是遗嘱中有一部分内容被他人非法涂改、增添,对没有被改动的那部分,仍反映着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所以被篡改的遗嘱不是全部无效,仅是被篡改部分无效。(4)违反法定程序所订立的遗嘱无效。每种形式的遗嘱都有其自身有效成立的构成要件,不符合要件要求的遗嘱因程序不合法而无效。如代书遗嘱中没有代书人的签名或录音遗嘱中没有见证人等,这些在程序上不合法的遗嘱都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意见》中第三十五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这样规定是因为遗嘱订立时,继承法尚未颁行,遗嘱不可能按后来才实施的法律所要求的程序来设立遗嘱。从1985年10月1日以后所设立的遗嘱都必须遵循继承法所规定的程序,否则无效。(5)内容不合法的遗嘱无效。继承法保障公民的遗嘱自由,但这种自由不是没有限度的。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内容不得违背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被继承人不得用遗嘱的方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遗嘱人应该为这一部分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供他们日常生活所需,以免加重社会的负担。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明知有胎儿,却取消应为胎儿保留的必要遗产份额的遗嘱无效。另外,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遗嘱人只能用遗嘱对于自己所拥有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对于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对于遗嘱人占有的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遗嘱人无权处分。容易与无效遗嘱混淆的一个概念是遗嘱不生效。遗嘱无效是指遗嘱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遗嘱不生效则是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继承开始的条件或是遗嘱本身附有解除条件或停止条件而条件又已经成就了。常见的遗嘱不生效的情形有:遗嘱继承人在遗嘱继承开始前均已死亡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所指定的标的已毁损灭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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