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的遗嘱
指遗嘱人在遗嘱中规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要取得遗产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遗嘱中所附的义务通常是代为履行遗嘱人生前所欠的债务,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等。请求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充当监护人的遗嘱又称为遗托。一般说来,遗嘱中所负担的义务应不违反以下要求:(1)遗嘱中所负担的义务,只能由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负担。遗嘱人不能对不获得遗产利益的人设定义务,若对方自愿承担的不在此限。(2)遗嘱中所附的义务,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而且应该是有意义的,如果毫无意义,法律就不予保护。(3)所附的义务必须具有实现的可能。如果所附的义务不可能实现则此义务无效。所附义务的无效并不影响遗嘱其他内容的有效。(4)履行所附的义务,其费用不得超过应得的遗产利益。限定继承是我国继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对附义务的遗嘱也不能有例外,当然若在超过时当事人自愿承担义务的不在此限。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应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它接受遗产的权利”。条文中所说的“个人”指所附义务的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人民法院在取消了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遗嘱中所附义务的当事人接受附义务的那部分遗产权利后,可指定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如果附义务的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他们就不必再去履行遗嘱中所负的义务,如属自愿履行的不在此限。在这种情况下由取得遗产权利的人履行遗嘱中所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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