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保管人的职责和义务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遗产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与保存遗产上的必要行为密切联系的。遗产保管人享有的职责有:(1)为保存遗产所应当采取的必要的处分措施。遗产管理人不可超越权限任意处分遗产。常见的保管人的处分行为大抵有以下几类:①为保存遗产所作出的处分遗产的行为。如为防止遗产被损坏和遗产价值的减少,对于易腐烂、不适宜继续保存的标的物及时变卖以保存价款的,对于那些因长期保存耗费资金太大的遗产标的物,也可以变卖,保存价款。②对于死者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③对于死者生前的营业,有继续进行必要的营业行为。(2)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这是防止遗产散失所必需的行为。如死者的遗产不多,情况也较为简单也可简单列个清单即可。(3)公告或通知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指死者的债权人,受遗赠人等。如果遗产管理人不知道死者有债权人和受遗赠人,就必须要申请法院进行公告,令债权人和受遗赠人在公告所规定的期限内报明债权和表明是否接受遗赠。如果管理人已经知道死者有债权人和受遗赠人,则可分别通知,并请他们就有关问题表明态度。(4)移交遗产。对遗产的管理只是一种暂时的行为,移交遗产是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之一。管理人应尽的义务主要有以下方面:(1)妥善保管遗产。管理人应针对不同的财产采取不同的方法妥善保管遗产,使遗产免于损毁、散失。如果管理人怠于履行义务,对保管的遗产漠不关心,致使财产遭受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2)遗产保管人在管理遗产期间内有义务向继承人、死者的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报告财产的管理状况。(3)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在不明,还不知道他是否接受继承或接受遗赠的时候,已公告通知的在公告期届满前,有拒绝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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