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的行政处罚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通过行政法律程序对著作权实行的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以行政手段加以保护,处罚违法者。就是说,当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被他人侵犯时,被侵权人可以请求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牟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以及侵犯邻接权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时,首先应该进行调查研究,弄清两个问题。一是著作权人请求保护的权利是否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二是被控侵犯著作权的人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如果通过调查研究确定侵权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就没有侵权问题可言,著作权人的请求因无依据而不能成立。假若著作权管理部门查明,著作权人请求保护的权利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以内;侵权人确实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出:(1)没收非法所得。这是著作权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措施给侵权人带来消极经济后果的行政制裁措施。为恢复著作权人被破坏了的权利,没收侵权人由侵权活动的非法收入,用以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侵权人侵犯著作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赢利。根据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规定,没收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非法利润,使其违法目的不能得逞。这种处理既打击了违法行为而维护了文化经济秩序,又有效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在实践中,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补偿的确切数是难以计算出来的。因此,许多国家著作权法对侵权的范围规定一个总的赔偿数额。(2)罚款。这是对违法侵权人的行政处罚,强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的钱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可罚款100元至5000元;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作品,出版他人图书,对表演者的表演进行录制出版的,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发行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可罚款1万至10万元或者总定价的2至5倍。如果当事人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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