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成

法与国家一样,是社会分裂为阶级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公有制经济瓦解,产生了私有制经济,社会分裂为各个不同阶级,致使原始社会管理系统解体,国家产生。与此同时,原始社会的习惯逐渐变为法,被国家机关认可并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行。关于法的形成,恩格斯曾精辟地论述道:“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在社会进一步发展过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8-539页)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的形成的一般过程。(1)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出现使法的产生成为必然。畜牧业和农业的分离促进了产品交换的发展,使以前偶然出现的交换变为经常性的交换,交换制度也由过去由氏族首领进行发展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换。商人阶级的出现使生产、分配、交换产品的行为形成了一定的规则,这一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的支配,开始起到协调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关系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一规则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2)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使原始习惯具有了阶级性。如原始社会氏族全体成员参加管理氏族公共事务的习惯,开始按照占有财产的多少确认不同等的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氏族贵族或新兴的工商奴隶主享有最高管理权,担任最高公职,而贫穷者、奴隶则完全丧失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在生产方面,奴隶主处于指挥地位,不从事体力劳动,奴隶则专门从事生产劳动;在分配方面,奴隶主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和全部劳动果实,而奴隶则一无所有;在交换方面,奴隶从来就不是参与交换的主体,而是客体。又如血亲复仇,原是平等地保护氏族每一成员的习惯,后来发展为按照被害人的阶级地位偿付一定的赔偿金额。与此同时,明显地反映有产者利益和意志的财产私有权关系、债权关系、合同关系也得到了确认和发展,这样,反映奴隶制经济关系要求的法律开始形成。(3)社会公共权力的建立,使原始习惯最终转变为具有特殊强制力的完整意义上的法。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财产私有和阶级特殊利益,为了镇压穷人和奴隶阶级的反抗,防止社会分裂,便建立起一系列国家统治机器——军队、法庭、监狱,以及专门掌握这些机器的人员。习惯法不仅经国家统治阶级认可,而且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违犯者就要受到制裁。这样,习惯法具有了社会广泛遵行的社会效力。(4)习惯法开始是不成文的,称为不成文法,后来将它们记载下来发展为成文法。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开始有预见性地、有目的性地进行广泛的立法。综上所述,法的产生不是一朝一夕,而是与一定的历史发展相联系的,遵循客观的历史发展规律产生的。从无法律的母系氏族社会到有习惯法的父系氏族社会,再到有阶级意志性法律的奴隶制社会,原来不具有阶级内容的习惯和习惯法,逐步渗入阶级内容,最后转化为具有阶级压迫性的法律。这一渐进过程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起源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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