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致损责任
是指因未成年或患精神病而处于他人监护下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又称监护人的责任。被监护人致损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被监护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可归责性。①其行为是造成损害的惟一原因。如果其行为是受成年人教唆或者胁迫实施的,应由成年人承担民事责任,不构成被监护人致损责任。②被监护人的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即被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或利益。(2)监护人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存在现实的监护关系。有事实上的监护关系依事实关系;无事实监护关系依法律上确定的监护关系。依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致人损害的被监护人如果有独立财产的,应当从其独立财产中优先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被监护人在幼儿园、学校或精神病院中致人损害,如果这些单位有过错的,可以判决这些单位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减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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