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获法
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在海上拿捕敌国和中立国商船的法律规则。捕获(拿捕)权是交战国在海上的一项权利,行使此项权利的应是交战国的海军军舰、军用飞机及正式编入交战国海军编制的改装商船。交战国军舰可拿捕的船舶包括敌国公船、私船及其货物,违反中立义务、破坏封锁或运载战时禁制品的中立国船舶和货物。但根据1907年《关于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第11公约)的规定,专为在沿岸捕鱼的船只或从事地方商业活动之用的小船免受拿捕。附有宗教、科学或慈善使命的船舶也不受拿捕。根据1949年《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的规定,军用或民用医院船不得拿捕。在实践中,各国通常给予邮政船舶豁免。捕获权的行使在敌国船舶对开战的事实已知情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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