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条约
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在平等和互惠的基础上规定缔约国间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侵害当事国一方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条约。从古代到近代主要是通过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缔结,在现代则通过提供各种援助和纠集军事集团等隐蔽的胁迫方式缔结。近代不平等条约的种类和数量最多,内容和形式也最为庞杂,其中又以旧中国的不平等条约最为典型。旧中国不平等条约的种类多达几十种,内容涉及割地、赔款、领事裁判权、租借地、租界、协定关税、开放通商口岸、外国军队屯驻、划分势力范围、传教和举办各种“慈善”事业等各个方面。近代不平等条约在形式上大都是赤裸裸的压迫和掠夺条约,还有一些则是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当代不平等条约的数量有所减少,内容和形式也有变化。其中,以援助为名迫使受援国缔结条约接受援助国的干涉和控制条件以及公开武力侵略别国然后又与其扶植的政府订立使侵略行为合法化的条约,是当代不平等条约的两个显著特点。不平等条约严重侵犯和损害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给受害国及其人民带来苦难,违背受害国人民意愿,违反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非法的无效条约,受害国完全有权废止。这已为20世纪以来土耳其、苏俄和中国等许多国家的外交实践所支持和肯定。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未直接规定废除不平等条约问题,但根据其有关条约无效的一系列规定,不平等条约从产生、内容到性质都属于无效条约,应当废除。但如何处理不平等的边界条约和领土割让条约,则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上都未完全解决,通常需要有关国家经过谈判协商,制订新约的办法去解决。中国政府关于处理有关中苏(现为中俄)边界的不平等条约的主张、原则和实践,以及和英国、葡萄牙两国政府分别解决割让领土和租借领土的不平等条约遗留的历史问题的成功经验,为其他国家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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