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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式合同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附合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接受与否而无权更改其内容的合同。定式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定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广泛性指的是该要约应向公众发出,或至少要向某一类有可能成为承诺人的人发出。持久性,指该要约一般总是涉及到在某一特定时期所将要订立的全部合同。细节性是指该要约包含和确定了合同的全部条款。(2)定式合同的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定式合同的条款,一般由一方当事人事先确定,另一方当事人不直接参与合同条款的制订。(3)定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不变性。定式合同的全部条款为一整体,都已定性化,他人只能表示接受与否,而不能对合同条款加以变更。这是因为定式合同的一方在经济上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合同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4)定式合同一般应采书面形式。定式合同的出现,主要来自于三种社会动机:一是法律行为或缔约行为的强制倾向;二是缔约、履约大量发生,不断重复,企业利用定式合同作为攫取高额利润的有效工具;三是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的现代生活关系,使得企业与顾客均希望能简化缔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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